妻子有婚外情,丈夫要其写一万元的“名誉补偿费”欠条
丈夫逼妻子写欠条无效
妻子有婚外情被丈夫发现,在离婚时被迫向丈夫打了一张一万元的“名誉补偿费”欠条。离婚后,前夫开始拿着欠条向前妻讨债。
那么,这一万元的欠条到底算不算数呢?1月17日,新郑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告诉大家,这钱不算数。
案情回放:丈夫逼有过错妻子写欠条
李超(化名)现年32岁。1999年,李超与张玫(化名)相识并登记结婚,次年育有一子。由于婚后夫妻缺乏了解,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。
之后,张玫与单位一名同事发生了婚外情,于是她向丈夫提出离婚。但李超说,离婚可以,张玫必须赔偿自己名誉损失费,否则不离婚。张玫答应了,她向李超打了一张一万元的欠条,签上自己的名字。
2005年6月,张玫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,后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。半年后,李超拿着欠条告到了法院。
法院判决:双方无合法借贷关系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对于这张借款一万元的欠条,李超承认借的不是现金,所以,李超起诉称前妻张玫借其现金一万元与查证事实不符,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。故对李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律师观点: 李超可要求赔偿
根据我国民法规定,如果一方故意“乘人之危”或者“胁迫”他人,该民事行为可以撤销、变更甚至无效。也就是说,这种情况下的“承诺”无效。
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,男女双方离婚时,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(例如有婚外情或者家庭暴力等)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,所以,李超可以要求赔偿而不该要求前妻打欠条。